假设这是一个小微企业的折扣,因为您可以在预付款申报中享受自我申报的乐趣,因此您享受了享受,并且发现本年度的实际条件不满足年度结算时的优惠条件。 ,那么不享受年度结算声明是正确的。过期罚款。
如果您在和解时声明享受优惠,并发现此后不满足条件,则从和解结束之日(通常为5-31)到不合格之日申报后申报,税款应在计算滞纳金
1.根据《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从一天开始,每天将收取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纳税之日开始。
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金×滞纳金×滞纳金加费率(0.5‰)
其次,在帐户处理中,如果企业未能履行预提义务,则作为“罚款”,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和罚款。遵守规定。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获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税,因此该税应由该个人负担。因此,企业的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计入“上一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还应注意,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可抵扣和未扣减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未缴税款,无论《税收征管法》适用于修正案之前还是之后,均不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5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第三条:“财政部,在不违反新税法原则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行政和程序性文件,可以在制定新规定之前继续参照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新税法实施前的企业与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文件应适用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有关规定和监管文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和罚款起征点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应在纳税人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此类检查(包括结算期间的检查和结算期间结束后的检查)将得到补充。对于税款,滞纳金应从最终结算之日起计算并收取。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照《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和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缴纳所得税的,除责令其缴纳外,应当视为违法行为。在指定时期内纳税。根据需要收取滞纳金。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解决并解决申请。支付退税。 ”
据此,企业所得税是每年结算的,并且在最后一个结算期间内,补缴纳税申报表不是迟交税款的行为。但是,在预缴期内预缴税款较少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