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全部补偿,可以按照对方的收据或所附部门约定的内容核算,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纳税人,特别是使用不全额填写纳税人的发票的,应当纳税。不允许纳税人因此,“税前扣除,税项扣除,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没有购买发票的货物,购进货物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计算公司所得税的支付时,有必要通过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开具发票商品成本的总额,这意味着公司所得税的计算和支付是基于购买金额的25%,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由于以下原因,无法及时取得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费用和支出:很多原因。凭证,企业可以在预付季度所得税时暂时核算账面产生的金额;但是,和解解决后,他们应提供有关费用和支出的有效证据。
因此,企业在当年发生但未获得发票的实际费用,在会计中确认的成本和费用以及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和结算结束之前尚未获得的发票。需进行增税处理。要获取发票时,应在实际发生成本和费用的当年追溯支付减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