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必须申报扣除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已经实际发生;法律是指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如果在结算期内未取得发票,而在结算期之后取得发票,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没有提及如何处理,而是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清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取得其实际支出,但未取得法律依据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取得合法证据后,将按规定再次计入应纳税费用。。因此,如果在结算的最终结算之后获得发票,则仍可以扣除发票,但是扣除年份是获得发票的年份。
(1)仅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缴纳法律票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用作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
在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中,发票具有四个特征:
一个。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统一;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 40号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出口退税和税收减免。
3.国税发[2008] 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尤其是没有付款人全名的发票,并且不允许他们使用纳税人进行税前扣除,税项扣除,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 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的管理,以防止从生产经营费用中扣除个人和家庭费用。
(2)使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管理,劳动合同及其他信息来比较和分析工资扣除额。
(3)提高大型商务招待和大型会议费用的核能。账户管理是针对跨年度扣除的,例如广告费,业务推广费和损失补偿。
(4)加强发票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作税前扣除的证据。
5。《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企业支付税款的实际支出,但无法律依据的,不计入税收。在实际获得合法性之前的成本收到证据后,按照规定将税费计入税收。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第6条规定: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费用和支出证明。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账面价值暂时计提;结算后,应补充费用和支出的有效证据。
(1)当季度报告时,只要符合会计标准的要求,即使您尚未获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额(限额为70%);
(2)如果发票是在年度申报之前实际获得的,则无需进行税收调整,而与粘贴发票的年份无关;
(3)如果发票是在年度申报后获得的,则扣除额实际上是在实际年度申报中获得的,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如果三年后获得发票,则不得申报任何扣除。
(2)企业的主要问题
1.白色纸条,收据收据
2.假发票
3.第三方发票
4.逾期获取发票或杂费帐单
5.国家和地方税收发票类型的混淆
6.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完整的物品,尾巴大小不一,真诚获得的虚假发票,发票盖章等。
7.不合理的费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