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关于文化产业转型企业名单及认定事项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项目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报告材料:
*用于将文化机构从中央文化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文化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换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带公章的复印件);
*转换计划的回信(带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带盖章的复印件);
*在整体转换之前已经在机构法人实体中注册的人应提供证明机构成立和注销机构法人的证据(加盖公章的副本);
*与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签发参与社会保险的证明;
*引进非公共资本和海外资本,或改变资本结构,需要出示有关部门的批准信(带公章的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等领域,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发〔2008〕172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颁发”《管理指导原则》(国发发〔2008〕362号)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根据国家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费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规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1号)
注意: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和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尚未发布
3.个人所得税(略)
4.财产税
财政部门划拨的用于支付业务资金的文化单位应转换为企业,自转换系统注册之日起,其自用房地产免征财产税。该星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34号)
公益和救济捐赠支出的标准分类如下:
1.允许按比例减少1.5%
由于金融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和保险公司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7号)规定:救济捐赠支出可以在不超过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范围内扣除。
2.允许按比例扣除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53号)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机构,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捐赠经国家批准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宣传文化事业。经过税务审核后,纳税人应在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
上述用于促进文化事业的慈善捐款包括:
1.向国家主要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京剧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捐款。
2.向公益图书馆,博物馆,科学技术博物馆,美术馆和革命历史纪念堂的捐赠。
3.捐赠给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
4.对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非生产性文化中心或大众美术馆所接受的社会福利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的捐款。
第三,允许全额扣除
1.捐赠给红十字会。《关于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企业捐款的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30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捐款的捐款,在计算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2.捐赠给老年服务机构。《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这里提到的老年人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文化,护理,健身和其他服务的福利和非营利组织,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疗养院(疗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包括老年疗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
3.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财税[2001] 103号《关于纳税人农村义务教育缴纳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将通过非营利组织转移。社团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可以从收入额中全额扣除。
这里提到的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农村乡镇(不包括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乡村中小学和政府在现阶段组织的特殊教育和社会力量。学校。向接受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和高中捐款的纳税人还享受本通知中规定的所得税前减免政策。
4.向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捐款。《关于青少年电子游戏馆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暂免参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筑)捐款,并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这里所说的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提供科学技术,文化,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青年宫殿,青年活动中心等的公益场所。
5.向包括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在内的5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健康快车基金会等五个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204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被允许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之前,先向中国健康快车基金会,孙业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国见解基金会捐款。税全额扣除。
6.捐赠给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捐赠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3号):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企业与国家有关部门对“寄宿学校建设项目”的捐赠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7.向包括宋庆龄基金会在内的6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六个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7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企业,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协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和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来支付全额扣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8.向包括老年职业发展基金会在内的8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年发展基金等八家机构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化发展基金会,中国中华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下一代保健运动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和中国光彩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捐款,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医疗卫生发展基金会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企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他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10.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Power可以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全部款项。
11.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0号)规定:自2005年12月3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并赞助上海世博局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全额扣除。
12.对第29届奥运会的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0号)规定:自2003年1月22日起,对企业的捐赠和赞助。 ,社会组织和团体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全额抵减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和物质支出;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附加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28号)规定:从2006年9月30日开始,在中国设立企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向北京,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捐款,以建立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并允许他们计算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