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于1950年建立
1953年修订的税制
1958年的税制改革
1973年退税制度
当前的税收共享系统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一种征税。它是从1994年前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民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来的,为下一步统一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奠定了基础。
扁平率。税制改革后,对三种内资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民营企业所得税)进行了合并和调整。统一的税率表和税负水平改变了以往税率分裂和税负不均的局面。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创造了更加平等的环境。
统一的税前扣除项目。过去改变了各种税前扣除项目的情况,导致税收负担不均和管理混乱。经济性质不同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基本保持一致,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扩大税基。贷款的税前偿还和个人利润保留的原始做法免于征税,从而确保了企业所得税基础的稳定性。
很明显,应付金额与会计利润是分开的。明确应付款收入与财务会计系统适当分开的原则是形成所得税会计的最基本原因。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有六个重点:
1.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宣布实施。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6年开始实施。
3.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规定》和《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的三项税收法律法规已共同制定。在中国存在。
4.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宣布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同时,废除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统一的方式,标志着中国三大税法法规并存的终结。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修正案。
6.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条修正案,规定其生效在2006年1月1日。在本次修订中,最受关注的焦点是工资和工资收入项目的扣除,从原来的800元减少到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