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奖金不发放是不可能的。会计准则允许。税务局不会干预财务处理,但是不能在扣除所得税之前扣除。转移的部分只能在公司所得税之前与实际支付的部分中扣除。
如果在结帐和结清款项时没有任何调整,税务局会发现您必须补缴税款和罚款。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允许合理扣除企业的工资薪金。
前款所指的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企业工作或雇用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雇员的任期或工作有关的费用。
因此,允许的扣除额实际上是薪金。如果在11年内支付10年期末奖金,则在结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10年期所得税。
在结算和付款之前(5月31日之前)分发。否则,不允许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国务院令(2007)512号),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属于当前收入和支出不论收到还是支付,均视为当期损益。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但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也不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该条中提到的“合理工资待遇”实施条例第34条“是指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建立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待遇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一)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职工工资制度; (二)企业的工资和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有序地调整工资,薪金; (四)企业已经按照实际支付的工资和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和薪金的安排并非旨在减少或避免税收。
因此,根据应计制,属于2017年的合理工资和薪金实际上是在2017年公司所得税结算之前支付的,可以在2017年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