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发生在企业内部,商品,财产和劳动力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职工收益或利润分配。就此而言,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买卖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股权收益转让应在转让协议中生效并且,在完成股权变更程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即为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根据股权的可能分配扣除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股东的其他未分配利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企业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坚持债券投资到期和债务免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企业获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准备持有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债券投资到期日,劳务及相关权益等待。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公允价值确定。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21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8款所指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免费获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资产。
接受捐赠的收入,并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的股权自由转让被视为财产转让,当转让(礼物)协议生效且股权变更程序完成后,收益实现以公允价值确认的金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营业税。。
公司A的自由股权转让应根据转让协议生效和股权变更程序完成后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