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从事建筑行业,我们公司开业时没有预先付款。
我个人认为这就是管理员的想法。
因为您已经签发了外国管理证明,所以您需要在现场支付0.2%的费用,然后当您返回本地时,可以在缴纳企业税时弥补企业税中的差额。每季度一次。他要求您提前付款,大概是因为您担心您已签发了外部管理证书,并且不会向其他地方报告。这样,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逃税行为。
但是,我不知道您的政策如何,反正我没有。
另一方面,如果您是真实的人,则无需先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每月或每季度。《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的,应当按照当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付的,可以先交纳以前的税款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数,应提前或者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缴纳。确定预付款方式后,在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 ”
第129条规定:“在纳税年度中,无论利润或亏损,企业应按照企业收入第54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收法。,应由税务机关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应根据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付款;如果难以根据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付款,则可以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金额预付款,或者经税务机关批准。为了确保及时缴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为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企业所得税应每月预缴或季度。企业应在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结束自向企业税务机关提交预付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预缴税款之日起十五天内。企业应自年底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付款,并结清应退税款。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第128条:“由税务机关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具体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