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认证费企业所得税-向境外支付企业所得税文件

提问时间:2020-05-04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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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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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境外的咨询服务费,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

第38条

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境内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中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的付款人为预扣代理。

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向国外付专利费或是认证费,国内企业需要代扣代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征收所得税,不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函发〔1998〕757号和国税函〔1999〕788号的规定,境内支付单位已与外国企业签订了贷款,技术转让和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并按照规定支付了利息和租金。合同或协议,数百特许权使用费等已计入当期国内付款单位的费用和支出中,无论上述付款是否已实际支付,都应视为已付款,应在其中扣除并支付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预提所得税。其中,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利息,房租,专项许可权等未按合同约定到期或拖延的当期费用。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当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当期费用,在财务上收回该费用期间,应当代扣代缴该外国企业代扣所得税。

公司支付给境外外国公司的劳务费的企业所得税涉及哪些法律法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作为纳税人。营业税,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条例》第1条规定的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国内”):(1)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在该国出售不动产。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的,其境内代理为代扣代缴;如果在中国没有代理,则受让方或购买方为预扣代理。(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单位应根据提供的劳务服务预扣并缴纳营业税。

第38条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获得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预扣代理人。

因此,如果外国公司为国外的国内公司提供劳务,并且国内公司支付海外公司的劳务佣金,则该外国公司属于所提供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或地方在《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中,对于在海外发生但实际上与营业场所和营业场所相关的收入,外国企业有义务积极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以机构或营业地点为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服务费的国内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人。如果该海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但在该领土内未建立任何机构或地方,或者该机构或地方虽然已成立但所获得的收入与该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建立的机构或地点,然后上述外国企业从国外提供劳务所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范围之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