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应当确认对于销售收入,支付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预售房屋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
“出售房地产时,当您收到预付款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如果您收到的是简单的存款,而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则将不支付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
存款是一种标准化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合同的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并确保合同的履行,应在规定的金额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索赔的保证。经济合同履行后,押金应予以收回或冲减价格。支付保证金的一方违反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一方违约,应将保证金加倍。
收到的存款只能在其他应付帐款帐户中入账,预收款帐户无法使用。预收帐款是暂时收到的用于商品销售的款项。保证金与商品销售无关。”
1.房地产销售营业税,税率5%(按销售收入计征);
2.城镇建设税率为7%(按营业税计算,分为乡镇1%,城镇5%,县级以上城市7%);
3.教育附加费税率为3%(基于营业税);
4.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1-2%(税费是根据营业税计算的,是否根据各省的规定征收);
5.印花税为0.05%(根据销售收入征税);
6.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60%(销售收入从税收的增值税额中扣除成本和土地价值后,其计算更为复杂);
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税是根据公司的年度利润计算的,这很难计算);
8.如果是为个人出售财产,则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该税金是根据售价与原始购买价格以及上述1 6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