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鼓励类企业企业所得税-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提问时间:2020-05-0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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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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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

租金收入能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只要您见面,就可以记录下来并享受。《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如下。业务,其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70%以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可减少15%。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3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2号) 2012)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中的国家鼓励产业项目的企业将不再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15%的规定。第三,如果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很难确定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产业项目,则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含省以下)企业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证明文件。认证文件必须明确列出主要业务的具体项目以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性产业目录》中相应条款的项目。第四,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规定重新计算停止执行。

五,完全掌握申请程序

新一轮的西部大开发优惠税收申报程序已从第一轮审批制度变为审批记录制度,取消了审批,简化了税率,并为纳税人提供了便利。加强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企业首次申请的第一年将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第二年及以后的年度将由县和市税务机关审核,直至申请的第一年。主管税务机关的第一年审计确认,归档管理将在第二年及以后的几年中实施。从今年开始,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明确了企业为西部大开发申请税收优惠时,企业将自行申请并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呢?新一轮的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具体内容有哪些?

西部大开发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 202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以及直属海关: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关键支持,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No。 33)和“国务院发展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73号),现将以下有关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

1.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统称为“西部地区”)。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按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

2.具体内容1.对于位于该国西部地区鼓励产业中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至2001年,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

国家鼓励产业中的内资企业是指《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现行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工业项目,其主要业务收入为为企业企业总收入超过70%。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规定的鼓励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主要业务为《区域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工业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70%以上。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免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于西部地区新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如果上述项目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他们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营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期超过10年,则第一年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新建运输企业是指对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新建企业的投资。新建电力企业是指对新建电力经营进行投资的企业。新建的水利企业是指从事水利发展和水利综合防治,江湖综合治理,防洪涝灾,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土壤等水利安全的新投资企业。以及水资源保护,河道疏,以及河海堤防建设。新建邮政企业是指对邮政业务进行新投资的企业。新建广播电视企业,是指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新投资企业。

4.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农业专业收入从退耕还林(生态林应超过80%)起,从收入年起的十年内,草类免征农业专业税。

5.对于西部地区的公路和省级公路建设用地,铁路和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仅限于公路线两侧的沟渠和耕地占用的耕地。在列表中。

西部地区除国道和省道以外的道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土地,凡用途的变更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自用途变更之日起退还耕地占用税。

6.在总投资范围内用于国内鼓励产业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受外国投资和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鼓励,但不免征国内投资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除外项目(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免税进口商品目录》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应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

上述免税政策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4.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