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总分机构汇总企业所得税-西安自贸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提问时间:2020-05-0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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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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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怎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公司对西部大开发按15%的税率计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优惠区域内,不适用15%的税率。

分支机构是不是根据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表税收分配表所得税分配表纳税期间:年月日……按税务机关确认的计算方法填写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额在当前期间内。...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

充满分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11纳税企业合并付款时,分支机构除了提交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仅列出某些项目)外,还应提交所得税分配表和主管税务部门接受的综合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总部所在地的机关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以及业务收入和支出)以及分行对参与企业的年度税收调整的说明。

有关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税收调整的解释,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税收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出的项目,涉及总公司需要计算和调整的项目没有解释。

公司所得税摘要税收分配分支机构的分配表格和说明: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纳税分公司所得税分配表(2014版)”的说明

1.适用范围和报告要求

(1)适用范围

此表格适用于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建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机构,并实施“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摘要清算和财务调整。“完成居民企业的纳税方式以填写报告。

(2)报告要求在

月(季度)结束后的十天内,实施总纳税的总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月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月(季度)自年终起十五日内,向纳税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后,加盖纳税总额的分支机构盖章。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税收征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的特殊章节(副本)。

年末起五个月内,实施总纳税的总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从今年年底起五个在本月内,向总公司缴纳分公司的税款后,将在向总公司提交声明并在税单上粘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后。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的专用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并纳税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副本)

请问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符合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总公司不一定符合,分支机构可以单独申请享受此优惠吗?

2.然后,总部根据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这三个因素来计算分配给每个分支机构的仓储税。

(2)分行分摊税收的比例(由总部计算)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每个分支机构的总工资)+ 0.30×(分支机构总资产÷分支机构总资产)

其中:

1.分支机构的三个因素

营业收入: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业务中实现的总营业收入。

总薪金:指分支机构为获得雇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雇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总资产:指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总资源,而不是分支机构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

2.分支机构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基于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的上一年度以及7月至12月的上一年度。

3.公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本地提前付款的分支。

【例1】:某税收征管企业总部于2008年第三季度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二级二级分行A,B两个分行( A,B,C)机构参与税收共享,分支机构C是内部辅助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运营功能。

1. 2006年三个分支机构的情况:

A部:收入12万元,薪金7万元,资产16万元;{B}:收入9万元,薪金6万元,资产5万元;{C}:无收入,薪金6万元,资产3万元;

2. 2007年三个分支机构的情况:

A部:收入100,000元,工资8万元,资产20万元;{B}:收入12万元,薪金50,000元,资产30万元;{C}:无收入,薪金6万元,资产3万元;

3.总公司计算:

(1)总部仓储税= 100×25%(现场)+ 100×25%(中央)= 50(万元)

(2)总公司应向分支机构分配总税额= 100×50%= 50(万元)

(3)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和税收

分支A = 50×[0.35×(10÷10 + 12)+ 0.35×(8÷8 + 5)

+ 0.30×(20÷20 + 30)]%= 50×49.45%= 24.725(万元)

分支B = 50×[0.35×(12÷10 + 12)+ 0.35×(5÷8 + 5)

+ 0.30×(30÷20 + 30)]%= 50×50.55%= 25.275(万元)

如果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位于税率不同的地区,总公司将首先统一计算所有应税收入,然后根据税率计算不同税率区域组织的应税收入。三个因素及其权重。应税金额是根据总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的。

[示例2]:一家跨地区运营公司A,总部位于郑州,在深圳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分别设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此外,郑州总部还设有符合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要求的“视同” D部门。假设公司A,公司B和部门D所在地区的适用税率为25%; C公司所在的地区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税率为15%。公司总部计算得出的第三季度当期应税收入为86万元。

2007年的三个分支:

B部:收入100,000元,薪金20万元,资产20万元

C分部:收入20万元,薪金30万元,资产20万元

D部:收入30万元,工资30万元,资产40万元

总公司计算:

1.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86×50%= 43万元

2.应由总部分配的应纳税额= 43×25%(现场)+ 43×25%(中央)= 21.5(万元)

3.总公司应与分支机构分担应纳税所得额= 86×50%= 43(万元)

4.计算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和应纳税所得额

分支B = 43×[0.35×(10/10 + 20 + 30)+ 0.35×(20/20 + 30 + 30)+ 0.30×(20/20 + 20 + 40]%= 43×22.1%= 9.503(万元)

分支C = 43×[0.35×(20/10 + 20 + 30)+ 0.35×(30/20 + 30 + 30)+ 0.30×(20/20 + 20 + 40)]%=43×32.3%= 13.8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