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应当确认对于销售收入,支付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预售房屋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1(1)
销售(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详细信息
报告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列于拐点)
纳税人姓名(签名):
纳税人代码:行项目金额1 1.销售(业务)总收入(2 7 12)21,主营业务收入(3 4 5 6)3(1)商品销售4(2)提供劳务5(3)资产使用权的转让6(4)建筑合同72,其他业务收入(8 9 10 11)8(1)物料销售收入9(2)采购代理佣金收入10(3)包装租金收入11(4)其他123.视为销售收入(13 14 15)13(1)来自自产和委托加工产品的收入被视为销售14(2)处置被视为销售的非货币资产15(3)其他视作销售收入16 2.其他收入总计(17 24)171,营业外收入(18 19···23)18(1)固定资产利润19(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入20(3) )非货币资产交易收益21(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22(5)罚款净收入23(6)其他242,应在税收中确认的其他收入(25 26 27 28 29)25(1)应付债权人原因应付账款26(2)债务重组收入27(3)捐赠资产28(4)资产评估增值29(5)其他法定代表人):经理(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