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及相关原则-详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提问时间:2020-05-04 08:13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5-04 08:13
最佳答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哪些?

(1)发票

这些类型的账单包括特殊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此类发票实际上在实践中已经很少见,例如银行利息结算文件),并且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范围。尝试获取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这种证明是减税前的主要证明。

(两个)表

最常见的是“工资表”。由于《所得税法》强调实际付款,因此最好具有收款人的签名或银行付款证明,劳动合同等,以证明业务支出是真实的。显然,不可能获得工资支出的发票。

(3)签署收据

这种类型的支出主要在海外支付。考虑到大多数海外国家和地区没有发票,这种支出只能基于已签署的海外单位或个人收据作为合法有效证据。税务机关对收据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外国公证机构的确认书。这可以参考本文第5条的规定。

(4)行程

航空运输电子机票暂时使用“航空运输电子机票路线”作为乘客购买电子机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该行程包含在税务部门的发票管理中,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

(5)付款信

主要有税收帐簿,社会保险费特别付款簿和一般非税收收入帐簿等,它们是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收入支出的重要证据。

(6)收据和注释

主要是财务收据和捐赠账单。这些法案由财务部门制作,并由行政机构和公益单位使用。它们也是法律法案。

(VII)其他证书

除了上述文件外,还有其他一些文件证明业务确实发生了。它们通常只是辅助功能。但是,如果业务支出的性质使得无法获得上述账单,则可以将其用作法律文件。商业:

1.违约金和赔偿费用

如果违约金不属于另一方的非现金增值税或营业税收入,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则有关付款凭证,证明支出的补偿协议,收据等可视为合法证书。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范围,并且您无法获得发票。

2.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产生的费用

这类支出的纳税人已获得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仲裁裁决和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件。这些文件仅证明法律事实,例如法院裁定另一方在赔偿某项财产。它证明了另一方的房地产应负有您的债务,并且不能用作依据该判断将其贷记为房地产的基础。另一方应向您赔偿不动产,并应向您开具不动产转让发票。这时,如果对方不给您开票,很容易导致税务公司之间发生纠纷。

实际上,一些税务机关认识到这些判决和裁定是法律文件,可以作为

税前扣除的基础,但也有相当多的税务机关不认为这是合法的税前扣除证书。与税务机关讨论时,纳税人可以将本条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作为辩论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遵循哪些原则

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投资者的负担。”企业有外部借款,但部分借款是由于股东的资本投入不足。这部分借款可能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一致定期但不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它不符合合理性原则,因此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这部分贷款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IV。税法优先原则

会计准则和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总额不一定相同。有一定的区别。这种差异表现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区别。《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应当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但是,如果《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循会计准则和惯例。

五,基于法律证书的扣除原则

基于合法凭证的扣除原则意味着企业应使用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公司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除非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规定获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也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不能由于各种原因及时获得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据后,企业可以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补充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据。

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原则是哪些?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现发给您。

附件: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则”)的精神制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项目,应为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的扣减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与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所有必要且正常的成本,费用,税款和亏损。

第3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必须是真实合法的。真实意味着它可以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4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确认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计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扣除。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5条纳税人的支出必须严格区分运营支出和资本支出。资本支出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的成本中。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非法支出,例如贿赂;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3)存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款项储备金形式;

(4)税收法规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支出超过或超过了法律范围和标准。

第7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成本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如果纳税人进行了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并且已确认相关资产的隐性增值或亏损在征税中被确认,则有关资产的成本可根据确认的价值确定。评估。

第2章费用与支出

第8条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物,废料等),提供服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9条纳税人必须合理地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制造或提供具有相同投入的两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输出等,以合理的方式将间接成本分配给相关的成本计算对象。

第10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包库存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格,购买费用和税金。

包含在存货成本中的税项是指不能从购买,自制或委托存货的销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增值税进项税。

纳税人自制库存的成本包括间接成本,例如制造成本。

第11条纳税人已发出或收到的各种存货的成本评估方法可以使用个人评估方法,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要么零售价方法等如果纳税人使用的库存的实际过程与LIFO方法一致,则LIFO方法也可以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纳税年度末及时结转成本差额或购销货差额。被宣布。

第12条确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库存评估方法后,不得随意更改它们。如果确实有必要,则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抵扣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包括在费用中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14条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用于销售货物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定的进口佣金以调整进口货物的成本),佣金手续费,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产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

包装费,运输和杂项费用,运输和存储期间的保险费,运输和选择期间的合理损失以及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买库存的纳税人到达仓库时的分类费用。购买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纳税人根据会计需要将上述采购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修理和修理,护理和取暖费用。

从事邮政和电信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其销售费用已计入营业成本,因此不包括在销售费用的双重扣除中。

第15条行政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部门为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行政支出包括总部(公司)支出,研发支出(技术开发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劳动保护费,商务招待费,工会支出,职工教育支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支出纳税人,启动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和其他税费,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国外费用事务费和法律,财务,数据处理和会计事务的费用(咨询费,诉讼费,中介聘用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部支付的费用(指与法人相同的总部)办公室)与自己的获利活动有关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着手向关联企业缴纳管理费。

总部资金,也称为公司资金,包括总部行政人员的薪金,福利,差旅费,办公室支出,折旧费,维修费,材料消耗,低价值易耗品的摊销等。

第16条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3章工资与薪金

第17条薪资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公司工作或与该公司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费用。

地区补贴,价格补贴和伙食补贴应作为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纳税人的下列支出,不得视为薪金:

(1)雇员为投资纳税人而分配的股息收入;

(2)按照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支付给雇员的社会保障金;

(3)从员工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各种福利支出(包括对员工生活困难的补贴,探亲的旅行支出等);

(4)各种劳动保护支出;

(5)员工转移工作的差旅费和搬迁费;

(6)雇员退休和退休的费用;

(7)仅儿童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属于工资和薪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在企业工作或具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包括固定雇员,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计入所提取的员工福利费中的医疗办公室,员工洗手间,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的人员;

(2)领取了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工人,下岗工人和失业工人;

(3)出售房屋的房屋管理服务人员或房屋租金收入计算房屋的营业额;

第20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工资和薪金应采用减税方法,减税标准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的。

第21条经批准可以实施人机工程学链接方法的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以及餐饮服务业根据国家法规开具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原样扣除。

第4章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和递延资产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