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商品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销售收入先缴增值税:
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月度报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有月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根据税务部门的批准进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每季度宣布一次:
是季度预付款和年度结算。
当然,不能将其视为按成本价销售。
根据税法,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
(1)由纳税人本月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决定。
(2)由最近一段时间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售价决定。
(3)由组成应税价格决定:
组成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没有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则销售价格通常以10%的利润率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为应税收入。在建工程试生产期间产生的产品收入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费用。《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年度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因此,在建产品试生产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该包括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