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信贷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8号),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省财政管理部门经部门(财政局,局等)批准的用于获得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应将其计入总收入的90%。
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金融机构对农户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90%。此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和育种业的保险业务获得的保费收入计入总收入的90%。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城镇行政区域(城关镇除外)的家庭(超过一年),包括居住在城镇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家庭和永久居民。城关镇很久了在当地居住超过一年的家庭,国有农场的雇员以及农村个体工商户。另外,纳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余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