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全额使用且仍在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