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第二款(第63号主席命令),不得将以下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扣除: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信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因此,在上述文件中指定的情况下,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2007] 63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由企业按照规定允许扣除。但是,不得将以下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扣除: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行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商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1.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以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计算zd的摊销成本,并允许扣除。
所得税法的精神是允许无形资产摊销,但必须遵守规定的摊销方法。如果企业采用的摊销方法与税法不同,则在年度结算和付款时进行注册会计人员将按照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摊销,其差额将根据收入金额的应税形式进行调整或减少。从长远来看,它不会影响应付所得税。
2.因此,如果进行会计处理:将上一年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当年的费用,则在缴纳所得税时需要增加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