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销售的前提是,礼品是为了促进业务而提供给客户的。此时,礼品仍被视为销售,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公允价值与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的。目前,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销售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由于它是出于商业目的而发生的,因此我认为可以在税前扣除。
这取决于主管税务局的决定。
礼物应视为销售,关于增值税的暂行规定非常明确。
所得税中礼品的收入和成本应与真实产品分开核算。市场价格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得出的。如果您查看《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允价值不是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吗?
以下是其他转贴者的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 875号文件的规定,其实质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为两部分: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并计算每项相应费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文档的关键是确定“买一送一”行为的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组合,但是没有单独的定价,也不是一种销售行为和一种捐赠行为的组合。
一个例子:如果企业采用“买一送一”的形式买卖A货,则售价不包括税金(公允价值)1000万元,成本为700万元;同时提供B商品,类似商品则不税价(公允价值)为50万元,成本为30万元。如何计算企业“买一送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确认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配比例(1000 /(1000 + 50)* 100%= 95.2%
②计算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 * 95.2%= 952(万元)
A商品的销售收入= 1000/1050 * 1000 = 952万元,A商品的相应成本为700万元。
(2)确认B商品的收入:
①计算分配比例(50 /(1000 + 50)* 100%= 4.8%
②计算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 * 4.8%= 48(万元)
B商品的销售收入= 50/1050 * 1000 = 480,000元,B商品的相应成本为30万元。
(3)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52-700 + 48-30)* 25%= 675,000元。
继续上面的示例:甲公司销售电视时,将开具2500元的发票,且不含电视的税价,并且随附的电磁炉将被用作销售费,或仅赠与礼物在发票的“备注”列中。电磁炉,然后将其视为被视为增值税。在专门为此促销购买电磁炉的情况下,可以按购买价格计算销项税。整个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为455.6元(2500×17%+ 180×17%),进项税= 2100×17%+ 180×17%= 387.6元,增值税为68元;计算得出的销项税作为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2100-(180 + 180×17%)= 189.4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额为47.35元。
客户购买了礼品电磁炉,公司A将礼品视为销售费用或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指出了礼品。《通知》(财税2011年第50号)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不购买电视机而是从A公司随机获得免费的电磁炉,则该个人应根据“其他收入”项目以及该产品的实际购买金额来确定其个人收入。 A公司的电磁炉价格为210.6元(180 + 180×17%)个人所得税以20%的税率缴纳,税款由提供礼物的公司A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