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山东省地税局:
已收到贵局的“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指示”(Ludi Tax [1998] 150号)。根据您的局的报告,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独立的经济核算基础,但尚未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的账户。或其他单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文件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但不设簿册,不编制会计报表;可以独立计算损益,但不能独立计算损益。对于这些企业或组织,现在被认可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方式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经研究,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独立生产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应当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但没有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尽管它们没有同时具有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会计的三个条件,但它们也应被确认为企业所得税负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