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扣除的福利费扣除标准是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可以扣除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运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范围太大。费用的扣除在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如下:财务费用可以全额扣除。如果您产生的费用是应计费用,则会将其消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可以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配的工会资金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的部分,可以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扣除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超出部分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被允许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从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以上的部分中扣除,除非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国务院;超出部分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公司的职工薪酬。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雇员福利费包括:
(1)尚未执行单独的社会职能的企业,其福利部门产生了设备,设施和人事费用,包括集体福利,例如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室,医疗办公室,托儿所,疗养院等该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人工成本。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包括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费用。未实施医疗统筹的员工的费用1.医疗补助,取暖补助,防暑降温补助,职工艰苦补助,救助补助,职工食堂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
(3)根据其他法规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包括fun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
员工福利费用只能实际产生,不能按照旧方法计提,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