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您是什么样的投资收入,如果它是从被投资公司获得的股息,则按照规定是免税收入,不需要将其纳入公司利润来缴纳公司所得税。
我认为应该有两种情况:
1.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企业法人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
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外币货币的汇率差额为因汇率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企业项目其中一部分等同于公允价值的变动,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第三条实施(财税[2007] 80号)。当前应税收入不包括在结算中。在实际处置中,处置时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税[2007] 80号)已由以下部门发布:财政部就废除和无效的财务条例和细则的公布《性文件目录(第11批)决定》(财政部2011年第62号令)被明确废除。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汇率变动而计入当期损益的企业外币货币项目的汇率差额部分,等于公允价值变动,不再根据财税[2007] 80号文第3条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获得的第六条第一款以外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除项目(8)所述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不应付的应付款项以及在处理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39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在货币交易中和在纳税年度末将当期即期人民币汇率将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资产和负债转换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纳税年度,但除非将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及与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相关的部分,否则可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新税法下的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会按照当前即期汇率的汇率转换为人民币,并转换为其他收入的人民币。由此产生的损失也要扣除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