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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将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调整后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即: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0,000。元对于小型微型企业
(含10万元人民币),其收入减至应税收入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利润在50万及以下的,享受优惠政策,实际所得税率为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办法(财税(2017)43号)(第No.)号和其他规定,关于小型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收集和管理的公告如下: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盈利企业,无论采用审计收取方式还是经批准的收取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不足50万元(含税50万元,下同),全部可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的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负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号”半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