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金融〔2015〕3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性企业,将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2015]第34号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价值小于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收入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的有关规定,关于实施扩大小微企业利润率优惠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合格小规模盈利企业,无论采用审计收取还是核准收取的方式,均可享受财税〔2017〕43号规定,其收入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半税制"")。
前款所称合格小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或财税[2017] 43号文规定的企业。”
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政策调整前,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以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的税负是10%。此调整引入了过多的累进税计算方法。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部分。一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减为应纳税所得额25%,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税率部分应税收入减少50%,企业所得税以20%的税率计算和支付。实际税负为10%。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
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由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获利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中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将分别减至应税所得的25%和20%企业所得税按税率缴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不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国家无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商业。
扩展配置文件:
增值税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各个地区相继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许多省份已将起征点调整为最大限额,从而减轻了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负担。
根据法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此处的个人指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优惠调整仅适用于满足小型和微型企业要求的个体工商户,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此优惠政策。
印花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融机构和微型和微型企业签订贷款合同的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 105号)规定,自11月1日起, 2011年至2014年10月截至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微型和微型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签署的贷款合同(不包括银行间贷款)为贷款金额的0.5%的贴花。
以前的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收入将减少10%的优惠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1] 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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