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工业企业包括采矿,制造,电力,天然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
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利润企业(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的有关规定,关于实施扩大小微企业利润率优惠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合格小规模盈利企业,无论采用审计收取还是核准收取的方式,均可享受财税〔2017〕43号规定,其收入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半税制"")。
前款所称合格小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或财税[2017] 43号文规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