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付款时满足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宣布2019年第2号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只要符合这些规定,就可以提前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的低利润企业的判断条件,例如总资产,雇员和应税收入,是年度指标,因此需要根据全年的企业情况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结算和结算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做出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可以正常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的有关规定宣布以下有关小型和盈利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6万元人民币(包括6万元人民币),同时,其资产和雇员人数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92条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准是实施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合格小微利企业)。)关于预付税表的公告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付税表(A类)第9行“总计实际利润”“和”产品的15%,暂时在第12行填写“所得税减免”。
2.符合条件的小利润企业“从业人数”和“总资产”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利润企业”(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得到执行。
3.符合资格的小型获利企业必须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上一纳税年度小型获利企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以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认定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得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第四,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企业的纳税年度是否满足上述针对小型获利企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付款的,在年度结算时,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安顿下来。
本公告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