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用来弥补上一年度的免税额后,损失,是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为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其收入将减至应税收入的50%。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此微薄的微利公司要以20%税率的一半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表中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因此,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半是基于应税收入金额按15%计算。
如何在税收优惠列表的“总税收减免”列下方的34行中填写“合格的小企业的金额”列
这些数据是根据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A类)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计算得出的
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应税收入X0.25-应税收入X0.5X0.2
依据:为了进一步减轻小型获利企业的税收负担,2012年至2015年,年应税所得低于6万元的小型获利企业的收入减少50%应税收入金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将由
计算的数字回填到“税收偏好列表”中
如果今年出现亏损而没有利润,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没有了
不需要这个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