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扩大和扩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一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盈利企业,无论是采用税收征管方式还是经批准的征税方式,年应税所得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均可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的规定。他们的收入减少50%包含在应税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率为20%。
前款所称合格小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或财税[2017] 43号文规定的企业。
因此,可以肯定,被征收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并可以享受对小型和盈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没有。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8条,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适用有自己的应税收入条件的企业和按照批准的征收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没有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之前,将不对小型和盈利性企业适用适用的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利润率优惠政策征收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
批准应税收入征收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这是一个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企业。预缴期内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可以享受减税一半的政策。
批准企业收取应缴所得税。如果有必要按照减半政策规定减少固定金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原规定收取。
扩展数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七条,执行第二十二条( 1)和《实施细则》第9条(二)第二条所称职工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与企业派遣的职工人数之和。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根据企业全年的月平均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值)÷2
全年的月平均值=全年的月平均值之和÷12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