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应纳税额少于100,000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须缴纳半所得税。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金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工人人数由企业派遣。
员工人数和总资产应根据公司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值+季节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
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政策调整前,将年应税所得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的税负是10%。此调整引入了过多的累进税计算方法。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部分。一是年应税收入不超过一百万应纳税所得额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实际税负为5%;税率部分应税收入减少50%,企业所得税以20%的税率计算和支付。实际税负为10%。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