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 ,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的实际扣除额,按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时,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7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从中获利或资本化。财务会计与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化学处理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额外抵扣:(1)如果将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且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则可以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按当年实际研发费用的50%收取当年税款收入金额。(2)研发费用构成无形资产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根据上述规定,有两种符合税法要求的研发费用:第一类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二类形成可摊销的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支出,在发生当年的额中扣除,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发生的摊销年中,扣除额再支出。例如,在2008年,按照税法又扣除了R&D费用100元,其中有20元记为费用,直接计入损益,有80元符合资本化条件,但2008年12月31日,无摊销无形资产中,“ R&D支出”帐户中的余额为80元,则2008年的额外抵减为20元; 2009年,公司又发生40元的研发费用,均满足资本化要求。研究与开发于2009年3月1日完成。,转入无形资产120元,当年摊销10元,则2009年的抵减额为5元(10×50%)。
如果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且无形资产不包括在当期损益中,则按照规定的实际抵减额,减去实际发生额的50%。当年发生的应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无形资产,将其在税前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成本。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和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
2.直接输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
(2)模具,加工设备以及用于中间测试和产品试生产的设备的开发和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原型和一般测试的购置费,以及试生产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运营和维护,调整,检查和维护成本,以及通过经营租赁租赁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租金。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制定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以及勘探与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例如技术书籍材料,材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科技研发保险费,研究与开发结果检索,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评论,评估,检验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产生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研发费用,并予以扣除。计算。委托人不得进行其他抵扣。实际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金额,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
如果委托方与委托方之间存在关联,则委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R&D项目费用的详细信息。
不得扣除企业委托海外机构或个人从事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9.对于由企业共同开发的项目,合作各方应分别计算并扣除自己承担的实际研发费用。
10.根据生产,运营和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企业集团对技术的要求较高,投资较大,而项目需要集中进行研发。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与权利义务和支出一致按照与收益共享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配方法,并在受益成员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关成员公司应分别计算额外的抵扣额。
11.企业为获得新颖,创意和突破性产品而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