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的收入
第二,税收待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应计入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金融资金的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将其退还到财务部门或其他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因此,根据该文件实施了由530家企业政府颁发的R&D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否需要将政府补贴纳入收入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性收费的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1号),取决于其是否满足“获得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财政资金”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则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根据收入计算从总额中扣除。否则,它将计入总收入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第151号
1.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该企业的总收入中,但属于国有投资的资金和使用该资金后的本金返还除外。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该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这是文章)
(3)纳入预算管理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获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并被批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规定缴纳的政府资金,以及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管理费。地区,中央直辖市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未达到上述批准管理权限的企业所支付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
(3)允许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取并收取的政府费用和行政费用为非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以当年税收为准已付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以及计算出的折旧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请注意本文,如果补贴收入不纳税,则不能扣除补贴收入形成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