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 ,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的实际扣除额,按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时,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在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可以根据研发支出补充科目汇总表扣除研发支出,也可以扣除和收取研发支出。年度纳税申报表应与申报表一起提交。
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其他扣除额受记录管理的约束。除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的“备案信息”和“主要备案信息”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实施《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
企业应在年度结算和纳税申报表的缴纳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偏好记录表”和研发项目文件,以完成备案,并保留以下信息以备将来使用参考:
1.自治,委托和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计划和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建立自治,委托和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2.编制独立的,委托的和合作的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团队以及研发人员名单;
3.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分配指示(包括工作使用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最终报表,集中研发项目成本分配明细表和实际共享收益率等数据;
6.“研究与开发支出”辅助帐户;
七,企业取得县级以上(含)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应当作为信息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共有3个文件规范了2017年的研发费用减免规范:财税[2015] 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水宗函[2016] 685号。根据这三份文件的要求,自2017年起,要享受减免研发费用的政策,您只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申报,并做好备案扣除项目。(高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