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2007年和2008年。研发费用扣除是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施的,因此2007年的扣除额是基于105万元的实际扣除额。)= 195
公司所得税中的研发费用可以扣除。但是,必须遵守有关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在转入无形资产之前,帐户处理可以包含在研发成本中
成功开发产品后,无法扣除该产品的批量生产成本。额外的研发成本用于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形成。形成无形资产并按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如果未形成资产,则扣除额的50%将添加到实际扣除额中。
首先包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下的子项目,并在产品开发完成后考虑费用的资本化
研发费用,如果未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则按照规定进行实际扣减,并在研发费用中扣除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占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但是,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进行特殊的帐户管理。申请其他抵扣时,他们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信息:
1)项目计划和开发成本预算;
2)专业机构或项目团队的发展以及专业人员的名单;
3)当年研发费用的收支表
4)经批准的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的决议文件;
5)合同或协议;
6)有关研发项目,研究成果等有效性的信息。
您所说的是研发费用的额外扣减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流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此规定进行了澄清,并明确了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产品而产生的研发费用。新流程,而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扣除实际研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并非所有研发支出都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第1款“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