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四)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费用; (七)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如果罚款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的违约赔偿金性质,则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罚款属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则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土地出让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根据税法。税收不能作为正常费用支出扣除。
[问题]对于因逾期交付而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向买方支付的违约赔偿金,房地产企业是否应支付个人双重所得税?【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买卖合同清算合同取得和解除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第865号)规定:在买卖商品房的过程中,一些房地产公司未能协调与抵押银行的合作关系,从而导致了失败。买方根据合同完成抵押贷款。程序使得无法支付后续房屋价格,这使得继续执行房屋销售合同变得困难。房地产公司因谈判终止房屋合同而向买方支付了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因上述原因购房的个人,应从房都房地产公司收取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
当某人购买房屋时,由于房地产公司延迟交付房屋或由于房屋质量,因此不承担违约金或从房地产公司获得的违约金。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函[2006] 865号。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