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来自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以及银行利息收入,须缴纳公司所得税。
答:《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为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的总价和加价费。涨价费是指资金,集资费,利润返还,补贴,违约金(递延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金,优质费,运输和手续费,收款费用,预付款和其他种类的额外费用。但是,不包括以下金额:发货部门的货运发票已开具给买方;纳税人将发票转发给买方。其他价格过高的支出,无论它们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都应计入销售额以计算税收。税法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分解其收入和少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买方收取的递延付款利息应计入营业税。
三年内的应付账款不算作收入,但有时会计算额外收入,仅进行所得税调整,而不计算其他税项。具体情况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如何选择税收政策。原因如下:
原《企业财产扣除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以下规定:“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应当追回或赔偿。值,应该收回或收回将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实际的补偿年。因债权人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照本方法确认损失并扣除税前余额,则应当合并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新税法,原始税法下的文件已过期,但新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国家印刷和发行税收管理机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公告》(国税[2009[没有。 88]该文件第18条规定:“应收款逾期三年以上,企业有依法进行讨价还价的记录,确认债务人已经破产,连续三年遭受损失,或已停止运营超过三年,并且可以确定三年内没有商业交易,可以视为损失。 “相应地,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已按照规定确认损失并扣除了税前款项,则债务人应在3年以上的未付帐款,应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此,增加所有超过3年的未支付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合适的。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依据来支持它。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接受捐赠的外国企业税收处理的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195号):到期两年了如果需要还款,则应将其包括在企业当年的收入中,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税务机关参考实施,则他们只能缴纳公司所得税,并且只能查看税务机关的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