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发行时应一次性计算税款,但如果领导者不同意过去的摊派,将需要补交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2000] 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扣除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应支付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2000] 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八章第56条规定:“已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罚款和诉讼费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可以扣除。 ”
第56条适用于您提到的情况。
其他问题的答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完整措施”(国税发[2000] 84号)是指废除文件中政策规定的全文,但取消了行政和程序性规定。规定不违反新税法根据规定的原则,您可以在制定新法规之前继续参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