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四)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费用; (七)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如果罚款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的违约赔偿金性质,则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罚款属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则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土地出让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根据税法。税收不能作为正常费用支出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