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四)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费用; (七)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如果罚款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的违约赔偿金性质,则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罚款属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则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土地出让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根据税法。因此,计算土地升值税收不能作为正常费用支出扣除。
作为企业的非营业收入的未偿债务,需要包括在收入中,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付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税率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损失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6条第(9)款是指除第6条第(1)款以外获得的公司的其他收入。)除第(8)项所规定的收入外,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归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以及在处理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项目,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赔偿金收入,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