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改革完善增值税,向(第三,第二)方向调整税率。
自5月1日起,中国的增值税税率将不再存在,分别由16%和10%取代:
(1)纳税人出售或进口商品(23种低税率除外)农产品,销售服务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高价商品,税率为16%
(2)纳税人出售23种商品,例如交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产品销售或进口,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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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商品,但以下第二条和第三条除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以下列税率出售或进口以下商品: 10%:谷物,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空调,热水,煤气,石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家用煤炭产品,书籍,报纸,杂志矿产,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商品。
(3)纳税人以零税率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的税率为16%。纳税人还经营不同税率或应税服务的商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投资利润和税率=(利润总额+营业税金及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注:)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这个《通知》》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其第五条内容是: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