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增值税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条(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
第二条规定:
兼营营业税项目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项的营业额,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扩展配置文件:
小型和微型企业支持计划
1.扩大减税幅度,减少税费。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的范围将根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将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扩大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帮助小型和微型企业尽快成长;
2.从2015年4月1日起,试点人员对非货币性资产(如股权,房地产,技术发明等)的实际投资收入将从一次性纳税改为特惠税分期付款走向全国
3.失业保险率将从现行法规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供款的具体比例将由各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