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已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特殊石油收入的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提高起征点后,石油的特殊石油收入仍需按5
特殊石油收入
中国的《特殊石油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特殊石油收入是指由于以下原因,该国向采油企业销售的国内生产的原油所占的比例:
第一条为促进石油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石油专项收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石油收入,是指该国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内生产的原油所得的收入与按价格获得的超额收入的比例超过一定水平。
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及其管辖海域独立开采和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通过合资企业或其他方式开采和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在上述领域的合作(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所有石油专项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4条特殊的财务收入金属中央非税收入包括在中央预算管理中。
第5条财政部负责收集和管理特殊石油收入。中央石油勘探企业应当向财政部申报并缴纳专项石油收入;地方石油勘探企业应当向财政部和地方财政武库办公室报告;合营企业应缴纳的特殊石油收入,应从合营企业与中国企业中扣除。工资。
第6条特殊石油收入应按每月和每季度计算5级超额累进从价税率。
第7条特殊石油收入的征收率取决于采油公司出售的原油的每月加权平均价格。为了便于参考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以美元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