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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公告(国税发〔2008〕120号),属于1月1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009年应交增值税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须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自2009年起实施以下有关以下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规定:
1.对于以公司所得税总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
3.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例如,2009年之前,企业所得税是按地方税征收的。尽管它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但所得税仍以地方税支付。
集体纳税,又称“集体纳税”,是指企业集团和分支机构企业通过核心企业或企业集团总部共同征收所得税的一种税收方式。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和跨行业运营。一些成员公司很难独立地对其经营进行会计处理,或者会计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并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集体支付成为必然。
从表面上看,总付款的实现只是税收方法的一种改变。但是,由于总付款,每个机构的损益都可以互相抵消对方的所得税,这部分减少了总企业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它更现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并且更合理地计算了企业集团征收的所得税。但是,总付款使税务机关更难以管理和监视企业集团的税收,而且更有可能发生税收漏洞。
所得税结算和支付中的综合纳税企业是指集体缴纳由税务局认可的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收集了税收所得税结算和付款的纳税人企业是:
1)国务院确定的120个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总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公司和金融保险公司(包括证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4)试点企业集团进行文化体制改革。
5)对纳税企业进行改制和改革后,对尚存的具有集体性质的企业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