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不是,您必须向当地税务部门询问详细信息。贵公司支付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去年,它从省,市,县的财政拨款中获得了3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发喹唑烷酮和其他产品)。我公司认为,拨款是国家分配给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当我公司获得收入时,将其附加到特殊应付帐款帐户中,并在项目接受后进行帐户处理。现在,我县的县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将拨款作为补贴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正确吗?该公司的财政拨款收入是否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补贴收入是指公司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的实际收款,或者是按国家规定的时间按计划计算的固定补贴额。 -规定的补助金额以及国家财政支持。其他形式的补贴。补贴收入一般被视为企业的异常利润。从信函中可以看出,您收到的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奖励资金属于补贴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和税收征税的通知》(财税[1995] 81号)第1条规定:“企业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的,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未计入损益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包括在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
在税收中,总收入分为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应税收入进一步分为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而不是应税收入,这与非应税收入有很大不同。无论是免税收入还是非应税收入,税法均已明确列出。财政补贴所属的具体收入类别,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财税[2009] 87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企业累计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指定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具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对资金的特定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借:银行存款---特殊资金
贷款:递延收入
借款: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材料)等。
贷款:银行存款-特殊摊销
借:递延收入
贷款:营业外收入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的税收调整是当且仅当国务院财政部的三个部门中有一个或多个时才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或免税收入)或国家税务总局如果部门明确出具单据并确认为免税收入,则为免税收入,可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当年进行税收调整;否则为应税收入,应在获得财政补贴的当年计入应税收入收入金额。
例如,当财税[2008] 1号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的增值税为免税收入时,征收并退还的增值税补贴。
对于非应税收入,还应注意《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已计算的资产折旧和摊销。也就是说,财政补贴属于非应税收入或应税收入。相应应税收入的影响只是时间上的差异。非应税收入不能永久减少应税收入。
《财税[2009] 87号》也规定:企业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不发生支出。财务或其他政府部门分配资金的部分应重新计入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已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关于政府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财政基金管理费的通知财税[2008]第15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前针对金融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很明显,如下所示:
1.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这些资金后需要返还本金的除外。 。
(2)由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目的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3)纳入预算管理并获得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作为非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规定缴纳的政府资金,以及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收费地区,中央直辖市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不符合上述批准管理权限的企业缴纳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包括在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
(3)允许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收取的政府费用和行政费用为非应税收入,当应税收入在付款年计算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及其计算的折旧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提醒:注意财务分配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非应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预算管理中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行政费用,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实施社会责任时的批准。公共管理,并在通知公民,法人或在其他组织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会从特定的对象收取费用,并将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政府资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特殊目的的金融资金。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机关用于特殊目的的金融资金。国务院并经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