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去年,它从省,市,县的财政拨款中获得了3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发喹唑烷酮和其他产品)。我公司认为,拨款是国家分配给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当我公司获得收入时,将其附加到特殊应付帐款帐户中,并在项目接受后进行帐户处理。现在,我县的县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将拨款作为补贴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正确吗?该公司的财政拨款收入是否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补贴收入是指公司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的实际收款,或者是按国家规定的时间按计划计算的固定补贴额。 -规定的补助金额以及国家财政支持。其他形式的补贴。补贴收入一般被视为企业的异常利润。从信函中可以看出,您收到的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奖励资金属于补贴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和税收征税的通知》(财税[1995] 81号)第1条规定:“企业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的,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未计入损益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包括在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的收入
第二,税收待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应计入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金融资金的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将其退还到财务部门或其他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因此,根据该文件实施了由530家企业政府颁发的R&D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