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收取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代收。从明年起,总部将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分配预付企业收入
对于分支机构,财务单独计算。在北京市辖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后,所有相关的纳税申报单将在北京市辖区的主管税务部门处理。因此,年度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也属于北京市的管辖范围。每年结算年度结算时,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都会发布年度所得税结算表格。如果您的单位尚未获得,则可以联系主管的税务部门,他们将把它交给您。
根据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2011年在分公司所在地不予预付。自2012年起,按照既定分配率,通过分配表分配的所得税额预缴地方所得税,但在实际执行中2012年,分支机构基本被宣布为0,其原因有两个:
1.分配率于每年的6月初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有效期通常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即7月。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所以在2011年第一季度,已经发布的分配率表中没有新的分支机构信息,因此无法将第一季度所得税分配给分支机构。
2.即使下一年的分配率在2012年6月再次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由于该分支机构在2011年12月只有一个月的数据,因此估计资产,收入和工资可以忽略,即分支机构的分配率为0,且不缴纳所得税;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所有要素都声明为0,并且报告期在A类所得税申报表的分支下。填写0的分配税额和分配率几乎是足够的。
此外,您在2011年获得的税务注册证书还是在2012年获得的税务注册证书并不重要。无论何时获得,都可以声明0,但必须声明。
(注意:每个地方的当地分支机构执行的政策会有细微的差异。最好与管理员协商。咨询时,请注意两点:1.新设立; 2 。分配率为0)
解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未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的费用,将由总部支付
集体付款,总公司将在分支机构提前分配企业所得税。
资料来源:国税发[2008] 28号新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时未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征收所得税的收入措施的公告》,第1章,第5条第3款,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分为
企业所得税的摊销。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全部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
《跨区域运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1章概述
第1条为了加强跨区域运营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及其详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分配办法的通知》跨省总公司法人所得税预算管理(财发[2012〔第4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如果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的城市)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以下同样适用),居民企业是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此方法不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集体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总公司计算应税所得总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在纳税企业中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分级管理是指负责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由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
(3)现场预付款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4)总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公司统一计算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冲抵当年分期支付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后,将退还更多。
(V)财政部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将支付给中央国库的应纳税企业所得税总额中要分配的收入定期调整为地方国库。
第四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在现场共享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代收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注册证)的分支机构,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和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人员。
第5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的次级辅助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不对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支付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及不要在本地分享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