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1号),烟草公司不得计算应纳税额。烟草广告费和企业促销费扣除收入金额。
烟草业的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其他条件:(1)两种优惠税率:合格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减少20%。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减少15%。(2)预提税的预提税率(预扣代理人预提税):税率为20%(适用于实际税率为10%),适用于未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方的人;或但是,成立了与该机构或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关于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 48号
1.化妆品生产和销售,医药生产和饮料生产(不包括酒精生产,下同)产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30%,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2.对于已签署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分配协议的关联企业(以下称为“共享协议”),当事方之一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费用可以在企业内扣除,也可以根据共享协议由对方收取或扣除。另一方计算公司的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的公司所得税减免限额时,可以排除根据上述措施收取到企业中的广告和业务促销费。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烟草公司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
4.本通知将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