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只有雇员教育费用中列出的费用才能扣除公司所得税。不在职工教育经费和培训经费范围之内的学院,本科生,大学函授等学术教育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员工教育和培训资金仅限于与所从事的职业或职位相关的培训支出。
由于其投资者或合伙人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因是该公司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规范。很难定义,例如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会在税前支付大量私人消费。所以对他们征税。
问题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不同。可以说,由于免征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将会增加,因此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将相应增加。但是,很难说实际的税负是否发生了变化。由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扣除进项税额,而免税额不能扣除相应的免税额(进项税额应转出)。这非常复杂,没有一两个句子可以解释。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通知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3条第(5)款
规定,用于企业雇员的教育和培训的支出范围包括:
1,入职培训和转移培训;
2.进行各种工作适应性培训;
3.在职培训,职业和技术水平培训以及高技能人员的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5.特殊操作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员工培训支出;
7.雇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认证支出;
8.购买教学设备和设施;
9.员工职位自学奖励费;
10.员工教育和培训管理费;
11.与员工教育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3条第(9)款规定,企业雇员为获得学位而参加社会教育和个人在职教育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用于挤压。公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个人教育费用不能计入员工教育培训经费,应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