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通知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3条第(5)款
规定,用于企业雇员的教育和培训的支出范围包括:
1,入职培训和转移培训;
2.进行各种工作适应性培训;
3.在职培训,职业和技术水平培训以及高技能人员的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5.特殊操作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员工培训支出;
7.雇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认证支出;
8.购买教学设备和设施;
9.员工职位自学奖励费;
10.员工教育和培训管理费;
11.与员工教育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3条第(9)款规定,企业雇员为获得学位而参加社会教育和个人在职教育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用于挤压。公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个人教育费用不能计入员工教育培训经费,应由个人承担。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1号):职工产生的企业教育费用中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8%的部分。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应在当时进行;超出部分应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职业教育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必须确实发生,并且企业的支出必须确实发生,只能累计,并且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不能扣除非实际支出。例如,该公司已根据总工资计提了8%的员工教育资金。如果这笔钱在当前期间没有用完,则应征税并增加。
扩展数据
企业参加社会学术教育的人员和个人取得学位的在职教育,应由个人负担,不得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因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个人教育费用不能计入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由个人承担。
支出时的会计分录:
借款:管理费用-员工教育费用
销售费用-员工教育基金
生产成本(制造成本)-员工教育资金
研发支出-员工教育基金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应计额)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当一般纳税人花费其雇员的教育资金时,他们可以在获得特殊机票时按规定扣除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准备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