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学费收入,但必须支付营业收入,例如附属商店,出租房屋等
需要。《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所述,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设立的企业。中国法律法规赚取收入的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组织。
企业是指根据国家法规注册并注册的企业。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独立经济会计是指同时具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的条件;独立建立账簿,准备财务和会计报表;并独立计算损益。
职业学校分为公立和私立学校。公立学校的收入包括在财务管理中,收支管理这两个方面不征税。除此之外,还要缴税。
1.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简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执行《条例》第三条:在中国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收入的组织。根据上述规定,私立学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税法的新原则,如果财税[2004] 39号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新税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 。
3.根据新税法的规定:每个纳税年度中企业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的余额后,允许弥补的损失,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按照本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在扣除扣除税款和抵免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根据《私立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私立学校和捐助者捐款不需要合理的回报。他们应依法享受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因此,不需要合理回报的私立学校在法律上应享有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和劳动服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3号)规定: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退税并按要求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程序。各类学校应分别核算免税品的营业额,如果不分别核算,应按规定缴纳全部营业税。
财税[2004]第39号规定,对于学校批准并包含在财务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特别帐户管理中的费用,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学校获得的财政拨款应向主管部门和上级收取。事业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专项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个体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机构,社会组织,私人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和征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