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处置的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处置资产的方式为:将资产转移到境外,是由于资产所有权的形式为性质不变,可用作资产的内部处置,不视为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是连续计算的,包括:(一)将该资产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加工;(二)改变资产的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例如,将自建商品房转变为自用或经营); (四)在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的混合; (6)不会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因此,从总部转移到分支机构的生产设备不视为销售确认收入,也无需计算企业所得税。